第一条为规范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视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
(二)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变动;
(三)基金会章程修订;
(四)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五)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六)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1.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承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3.以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八)主办的重大活动:
1.重大投资计划;
2.重大募捐计划;
3.设立新的公益项目;
4.资助开展大型公益活动;
5.其他有意义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基金会办公室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提请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审批;
(二)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审批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程序。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五)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程序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六)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七)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条纪律与监督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二)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披露信息,先由监事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条对影响教育基金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工作人员未及时上报或未按本规定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因此避免国家、单位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教育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本制度由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经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