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基金会事业健康发展,发展公益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及其活动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服务的原则;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的原则。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志愿者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七条 发布招募信息
招募信息应包括:年龄要求、知识背景、工作岗位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招募途径:
(一)与学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工会联合,共同招募和组织短期志愿人员;
(二)通过校内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介向校内外公开招募;
由基金会内部职工引荐。
第九条 招募的组织
(一)初选,对照基本条件初步确定名单;
(二)确定,根据公益项目的需求确定合适的人选;
(三)批准,报秘书长批准。
第三章 志愿者申请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十一条 志愿者登记:
(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及复印件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志愿者进行面试、提问和交流;
(三)对符合志愿者条件的个人,填写《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志愿者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六)有对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是基金会志愿者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档案;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负责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负责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负责为志愿者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五条 办公室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办公室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例如针对某些项目与项目部门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办公室应当依照志愿者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在办公室的安排下开展各项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需要志愿者服务的部门或者项目,可以向办公室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志愿者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三)志愿者主要承担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等。
第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志愿者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基金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会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基金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冒用基金会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基金会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志愿者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本会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七章 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审批及报账流程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于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实行严格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组织志愿者活动7个工作日前,组织者需向基金会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申请;
(二)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组织者方可到基金会财务部支取相应活动经费,并组织实施其志愿服务活动;
(三)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者按照《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完成相关财务报账手续。
第八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每年12月开展基金会年度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或在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项目资助,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经基金会同意派往外地的志愿者,参照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2022年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理事会,自2022年6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