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应遵循以下公开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准确性原则:对信息资料所述内容和数据在各渠道公布的准确性、一致性;
(三)完整性原则:所公开信息完整,无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所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五)便捷性原则:公开的方式要保障捐赠人、公众及有关单位能方便、快捷查阅并获取;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六条 公开信息的内容,文本的字号、字体等,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统一规范。
第七条 信息公开采用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
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三)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六)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七)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八)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九)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类别、项目简介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30天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一、二项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在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九条 所有上传公开平台前的信息文字(图片、数字、视频)均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专管员统一发布。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应当由项目执行方(项目信息提供方)担保。未经审核的信息,任何人无权上传。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各宣传平台、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配合实施,包括:机构刊物、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的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
(三)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
(五)基金会办公室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产生的信息,需要信息公开的,由各部门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