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5-04-1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和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二章招聘

第三条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基金会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或请示理事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纳入聘用计划,按相关规定落实并办理招聘甄选事宜。

第五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西北师范大学编制内在岗职员的聘用,由西北师范大学人事处按基金会岗位需求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甄选(在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社会招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基金会相关部门和办公室组织甄选(在招聘网站发布公告,公开招聘)。

第六条基金会员工的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以及适合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方式,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七条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等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三章试用

第八条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基金会。

第九条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条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基金会办公室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四章入职与培训

第十二条试用人员试用期满,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十三条办公室为新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并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财务,由财务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实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五条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第五章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凡基金会从社会招聘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至两年。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因违规违法、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赔偿。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定。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者必须及时办理和结清离职的相关手续。若双方均有续定合同的意愿,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第六章工作守则

第二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及基金会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员工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在基金会以外,不从事与本会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在工作中不怠慢拖延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全体员工需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技能,保持认真、热情、主动、自信的工作态度,圆满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不得私自携走基金会财物,故意损坏公物者要处罚和赔偿;

(五)不擅离工作岗位,紧急情况须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并对自己的工作做出安排后方可离开;

(六)工作按标准程序操作,不违反基金会的规定;

(七)保持环境整洁,工作有条不紊;

(八)员工之间团结协作,互学互助,相互尊重,友善待人,举止文明,符合身份;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基金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或接待来访,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文明礼貌,耐心细致,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全面考察,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秘书长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员工要依据基金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办公室对每位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工作懈怠或未如期完成任务的,进行批评和处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员工的奖惩按照管理权限秘书长审议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考核与奖惩方案、实施细则由秘书长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订,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薪资福利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发薪日为每月15日前。财务负责制做工资发放表,由执行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九章考勤与休假

第三十条基金会员工在规定出勤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迟到3次、或者年度内累计迟到10次,自动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员工请事假,一律写请假条。请事假两天以内报秘书长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理事长批准;秘书长请事假报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需报告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第三十三条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重要工作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四条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离(停)职与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基金会可命令其停职,但经侦查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综合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人事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

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四十条离职交接手续的内容及范围∶

(一)未办及未了事项﹔

(二)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三)公有财务等。

第十一章保险

第四十一条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员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四十二条由西北师范大学委派的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保险按照西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由基金会直接聘用的员工的相关保险,由基金会委托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

第十二章保 密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对外的信息发布,参照《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基金会信息。

第四十五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四十六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意见和建议涉及基金会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四十七条明确职责范围,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第四十八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或拷贝有关文件。

第四十九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基金会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遇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五十条如发现本会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会人员有窃取机密的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三章其它事项

第五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基金会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五十二条全体员工应尊重机构信誉,除办理基金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会名义。

第五十三条全体员工应保护基金会机密信息、文件和软件,有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或未经授权的个人以任何形式传递、透露、使用相关保密资料。

第五十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经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26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西北师范大学 兰州市网备 62010502000024 陇ICP备170004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