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与审批
第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论证与审核,对资金投向及募集等提出意见,并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决策。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本会章程,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公益活动和资助学校建设发展的项目。包括: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三)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四)资助师生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资助教学、科研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它项目;
(七)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接收捐赠并使用的基本依据,协议应列明捐款支付时间、金额和使用范围,均开具基金会正式捐赠票据。
第四条 根据捐资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
第五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受益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在捐赠协议中只明确指定用途但没有明确各项用途金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单项支出2000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执行;单项支出在 2000元以上 20000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核后执行;单项支出在20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执行。
第六条 非限定性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由基金会办公室每年十二月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对临时提出的特殊项目资助(一般是在 5万(含)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对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资助。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办公室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条 依据《条例》及《章程》,基金会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汇账户。
第十二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事机构的行政开支不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数额由办公室提出计划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学校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规定由学校负担,部分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学校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其的工资福利和基金会的行政支出总和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
基金会日常行政单项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办公室在职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执行;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执行;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本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详细、合理、使用正确,金额相符,账目清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检查票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整,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负责基金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帐工作。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基金会关于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审核单据,账目清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库存。
第二十条 按要求及时做好财政、税收等部门的年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26日起执行。